1990年,瑞典批准对能源生产中使用的大型燃烧装置征收氮氧化物税。税率为每公斤氮氧化物40克朗,受覆盖装置须连续测量,该法于1992年1月1日生效。

巧妙之处在于退款。瑞典没有把钱上缴国库,而是按各应缴税装置在有用能源产出中所占份额,将全部收费池返还给它们。这使得单位产出的排放量成为评分标准:清洁、高效的装置获得的返还多于其缴纳的金额。

1995年的一份政府环境报告称,氮氧化物税在设计上独一无二,并称约有130家装置被覆盖。该报告估计,从1989年提案提出到第一个征税年度结束,受影响装置的排放量下降了约40%,随后1993年较1992年又下降了13%。

按有用能源而非排放量返还税收池

这项收费对每公斤氮氧化物保持了很强的边际价格。

按有用能源返还,避免惩罚产出本身,并将竞争集中于排放强度。

收费池结构使一家企业的减排收益以资金从更脏的同行转移过来的形式变得可见。

当一项税被界定为行业内部的绩效竞赛,而不是资金流出该行业时,它就能经受住行业阻力。

该机制延续下来并后来得到更新:国际能源署记录显示,瑞典的氮氧化物税仍然有效,税率于2008年提高至每公斤50克朗,覆盖范围依据较大型电力、供热、发动机和涡轮设施的实测排放量确定。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Vissa ekonomiska styrmedel inom miljöpolitiken, m.m. Sveriges riksdag · riksdagen.se
  2. Miljön - vårt gemensamma ansvar Sveriges riksdag · riksdagen.se
  3. Nitrogen Oxides (NOx) Charg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 iea.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