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瑞典批准對能源生產所用的大型燃燒設備課徵氮氧化物稅。稅率為每公斤氮氧化物40克朗,受涵蓋單位須持續監測,法律自1992年1月1日起生效。

巧妙之處在於退款。瑞典沒有把這筆錢送進國庫,而是依照各應稅工廠所生產的有用能源占比,把整體稅收池退還給它們。如此一來,每單位產出的排放量就成了評分標準:乾淨、高效的工廠拿回的錢比繳的還多。

1995年一份政府環境報告稱這項氮氧化物稅的設計獨一無二,並表示約有130座工廠受到涵蓋。該報告估計,受影響工廠的排放量從1989年提案推出到第一個課稅年度結束下降了約40%,1993年又比1992年再降13%。

依有用能源而非排放量退還稅收池

這項費用對每公斤氮氧化物維持了強勁的邊際價格。

依有用能源退款,避免懲罰產出本身,並把競爭聚焦在排放強度上。

稅收池結構讓一家企業的減排成果,以金錢從較骯髒的同業轉移過來的形式顯現。

當一項稅被框定為產業內部的績效競賽,而非金錢流出該產業時,它就能挺過產業界的抵制。

這套機制延續下來,後來並經更新:國際能源署記載瑞典的氮氧化物稅仍然有效,稅率於2008年調高至每公斤50克朗,涵蓋範圍則以較大型電力、供熱、引擎及渦輪設施的實測排放量為準。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Vissa ekonomiska styrmedel inom miljöpolitiken, m.m. Sveriges riksdag · riksdagen.se
  2. Miljön - vårt gemensamma ansvar Sveriges riksdag · riksdagen.se
  3. Nitrogen Oxides (NOx) Charg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 iea.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