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年,弗里德里希·威廉·賴夫艾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在德國鄉村成立了第一個信用合作社,起初模仿舒爾策-德利奇(Schulze-Delitzsch)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之後才將此模式調整以適應貧困的農業村莊。社員共同儲蓄並為農業需求借款,並以無限連帶責任彼此綁定。

數以千計的地方合作社面臨一個任何單一村莊都無法解決的問題:一個由貧困社員組成的合作社,沒有安全的地方存放剩餘儲蓄,沒有辦法彌補季節性短缺,也沒有進行審計的規模。這場運動的答案是「中央機構」(Centrals),即由地方合作社自身擁有的區域性合作銀行;Guinnane指出,這些機構所做的遠不止於調度資金。

每個地方賴夫艾森合作社都在一個村莊內吸收存款並發放貸款,社員彼此了解對方的品格,而無限責任使每位社員都成為保證人,將村莊的社會知識轉化為擔保品。在它們之上,由合作社擁有的中央機構將盈餘從盛產穀物的地區調劑到赤字地區,而且關鍵的是,它們審計地方帳目,製造出一間只有一個房間的村莊銀行永遠無法獨力製造的可信度。

地方合作社憑藉相互了解放貸,無限責任使鄰居成為保證人;合作社自有的中央機構審計帳目並調劑盈餘,製造出信任。

無限連帶責任使鄰居彼此監督,將社會知識轉化為擔保品。

地方合作社以無薪幹部將成本維持在近乎零,因此能夠有利可圖地發放小額貸款。

中央機構跨區域調劑盈餘,平抑季節性與區域性的失衡。

中央機構統一會計標準並審計地方帳目,為外部人士製造可信度。

小型地方單位可以聯合起來建立共享的第二層機構,提供任何單一單位都負擔不起的審計與流動性,取代它們無法各自產生的信任。

擴展為數以千計的德國村莊合作社;中央機構的審計與再融資支撐了整個體系的可信度(Guinnane)。這成為各大洲信用合作社與合作銀行的範本,也是一個持續存在的示範:分層的互助所有權可以替代銀行資本與國家補貼。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Regional Banks for Micro-credit Institutions: 'Centrals' in the German Cooperative Banking System Boston College (RePEc-hosted working paper) · fmwww.bc.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