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植物育種者可能花上十年進行雜交與選育,才得到一株新的玫瑰、蘋果或桃樹,到頭來除了植物本身之外卻無物可賣。任何人只要買下一株樣本,就能無限嫁接,並以永遠不必負擔育種成本的價格,將後代與育種者競售。正如眾議院檔案所記載,種植者「長久以來一直抱怨,若無法律保障,他們往往耗費多年才臻於完美的產品,會被他人複製並販售。」

專利制度幫不上忙,因為它是圍繞著「製造品」——即由人製成之物——而建立的,而植物被視為自然的產物,育種者只是發現或培育了它。這個缺口由印第安納州眾議員弗雷德·珀內爾(Fred Purnell)說得最令人難忘,他是農業委員會的八屆成員:「為什麼發明捕鼠器或爵士樂曲的人能獲得保護、享有專利制度賦予他的特權,而像路德·伯班克(Luther Burbank)這樣畢生培育新植物的人,卻什麼也得不到?」

苗圃業並未訴諸訴訟,而是促使國會為僅限無性繁殖創設一項平行的權利,並排除種子與穀物,以避免農民反對。

既有專利法僅涵蓋製造品,不涵蓋植物,因此透過訴訟擴張定義既緩慢又不確定。

一項平行的權利可以量身草擬,以切合實際的資產:無性繁殖,這正是苗圃繁殖品種的方式。

排除種子與主要作物,消除了農業遊說團體阻擋法案的誘因,使法案得以通過。

狹窄的範圍意味著這項新權利威脅到的有力利益者寥寥無幾,因此迅速通過並樹立了先例。

當你的創造物不符合既有的法律類別時,可考慮為你的資產量身創設一個新類別,並使其範圍保持狹窄,以避免反對。

眾議院於1930年5月13日通過《植物專利法》;翌年,第一件植物專利授予了一株攀緣玫瑰。該法確立了活體植物品種可為私人財產的原則,而它所劃下的界線,是由後來的法律加以擴展,而非被推翻:1970年《植物品種保護法》涵蓋了以種子繁殖的作物,而依同一模式建立的植物育種者權利,則透過UPOV公約在國際間推廣開來。1930年該法為求存續而必須排除的主要作物,正是日後爭議轉移到的領域。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Plant Patent Act of 1930 — Historical Highlights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History, Art & Archives · history.house.gov
  2. Garden of Plant Patent Facts University of Maine Libraries · libguides.library.umaine.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