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到了1980年代初期,原廠製藥公司與學名藥產業陷入僵持,任何一方都無法單憑自身在國會突破。原廠公司眼睜睜看著自家專利有效年限悄悄流逝,而FDA自身的核准程序卻拖延不休,因為專利的固定期限自獲准那一刻起就開始計算,無論法規審查實際耗費多久才讓藥品上市。
與此同時,學名藥製造商才剛遭受重大打擊:1984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Roche v. Bolar案中裁定,即使只是為了準備學名藥版本而測試一項專利藥品——在專利到期前數年,純粹為了蒐集FDA日後終將要求的資料——也構成專利侵權。該裁定意味著學名藥在專利到期之前無法合法啟動FDA核准程序,從而在剩餘專利期限之外,又額外增添了數年的實質獨占期。
達成了什麼
以專利期限回復交換學名藥核准途徑,將兩者綁入同一法案,使各方唯有透過對方的合作才能獲得自身所求。
為何奏效
雙方各有具體損失:原廠因FDA延誤而損失專利年限,學名藥則在Roche v. Bolar案後喪失合法準備時間。
兩項訴求可分割且大致對等,因此雙方都足夠重視對方的讓步,而願意接受這項交換。
綁入同一法案迫使進行單一表決,因此任何一方遊說團體都無法在不喪失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反對該法案。
可套用之處
當雙方各自阻擋對方的解方時,將他們各自的訴求綁入同一項協議,使雙方從通過中獲得的利益都大於阻擋。
後續發展
這項協議的兩半於1984年9月24日一同通過,因為各產業的遊說團體從這項交換中可獲得的利益,都大於無限期持續阻擋對方訴求。原廠公司取回了流失的專利年限;學名藥公司則在專利到期那一刻便取得合法且遠更快速的上市途徑——重塑了兩大產業往後數十年的經濟格局。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The Hatch-Waxman Act: A Primer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via EveryCRSReport.com) · everycrsreport.com
- Understanding Bolar and Bolar-Like Exceptions in U.S. and Abroad – Part 1 The National Law Review · natlaw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