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到了1980年代初期,用一位前漁業部副執行長的話來說,紐西蘭的近海漁業處於「蠻荒西部」的狀態:太多船追逐太少的魚,魚群資源瀕臨經濟崩潰。由於漁民在魚被實際捕上岸之前並不擁有任何魚,每艘船都有誘因盡可能快速捕撈盡可能多的魚,因為留在水裡的魚很可能先被別人捕走。
監管機構早已嘗試過標準工具——體長限制、漁具限制、禁漁期、禁漁區,甚至全面暫停新進者加入——但這些投入型管制不斷失敗,因為船隻只會在剩餘的限制範圍內更賣力、更有效率地捕撈。到了1984年,官員得出結論:管制捕撈進行的方式,無法解決一個根源在於「誰擁有魚」的問題。
1986年《漁業修正法》引入了配額管理制度,分配給每位既有漁民一份永久的個別可轉讓配額(ITQ):即政府在特定區域對特定物種的年度總可捕撈量中,依該漁民過去的捕撈紀錄所核給的固定百分比份額。與逐船捕撈上限不同,ITQ是一種可交易的財產權——漁民可以在最具經濟效益的時機捕撈自己的份額,或將其出售或出租給完全不同的其他人。
達成的成果
賦予每位漁民一份永久、可交易的總漁獲量百分比份額,因此捕撈自己的份額不再取決於比別人先趕到水域。
為何奏效
在魚被捕上岸之前,沒有人擁有魚,因此每艘船都爭先恐後盡可能先捕到最多的魚。
投入型管制只改變了競賽的條件,並未改變競賽的誘因。
永久配額使捕撈速度變得無關緊要,競賽因此消失。
可轉讓性讓配額流向有效率的漁民,即使漁獲量被削減,資產價值仍隨之提高。
可套用之處
當共享的資源池因爭相搶奪而遭到破壞時,應停止管制這場競賽,轉而賦予每位參與者對該資源池本身一份永久、可交易的所有權份額。
後續發展
由於每位漁民的份額不再取決於比所有其他船隻先趕到水域,過度投資於更大的船隻以及爭相捕魚的誘因隨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捕撈權市場,該市場獎勵效率,並讓資本流向能以最高利潤捕撈特定配額的人。紐西蘭統計局後來的一項研究發現,1996年至2009年間,最初26個配額管理系統物種的資產價值上升了18%,即使其合計捕撈上限被削減40%以讓魚群資源恢復。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Initial Allocation of 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 in New Zealand Fisheries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org
- The pearl of New Zealand fishi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Water and Atmospheric Research (NIWA) · niwa.co.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