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私人保險公司早在1895年就在美國銷售洪水保險,但1927年密西西比河災難性洪水以及1928年的進一步損失,使這些保險公司對該風險徹底失去意願,此後數十年間,洪水保險實際上從私人市場消失。由於洪水經常摧毀無法投保的住宅與企業,聯邦政府只能事後透過逐年攀升的災難援助來支付損失,卻沒有任何機制能減少災害反覆發生的程度。
由研究洪水政策數十年的地理學家吉爾伯特·懷特(Gilbert White)領導的專案小組警告國會:若無條件提供保險,可能使根本問題惡化——毫無附帶條件的補貼洪水保險只會讓在易受洪患地區繼續興建變得更便宜,而這正是最初造成損失的行為。但聯邦政府無權直接強制地方土地使用或建築法規——分區管制權屬於地方政府,而非華盛頓。
達成的成果
將唯一可得的洪水保險與社區採用洪泛區分區管制掛鉤,利用對這唯一來源的控制,促成其無法下令的地方改革。
為何有效
私人保險公司已放棄洪水保險,因此聯邦保險是唯一選項,使這項條件具有實際約束力。
社區希望其居民能獲得洪水保險,因此採用洪泛區法令以符合資格。
聯邦政府缺乏直接實施分區管制的權限,但可透過保險條件加以誘導。
該條件將利益與改革綁在一起,使誘因一致,並達成全國性的洪泛區管理。
可應用之處
當你無法強制你無法控制的一方改變行為,但你控制著他們想要的某項資源的取得管道時,就把該取得管道與改變本身掛鉤。
後續發展
全國數以千計的社區特別採用洪泛區分區與建築法令,使其居民符合NFIP保障資格,藉由這項附條件提案,達成了聯邦政府永遠無法以直接命令強加的全國性洪泛區管理水平。該計畫成為且至今仍是美國洪水保險的主要來源。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42 U.S. Code § 4001 - Congressional findings and declaration of purpose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law.cornell.edu
- Flood Insurance Rules and Legislation FEMA · fem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