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當銀行倒閉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必須迅速將其出售,但面對貸款品質不確定性的買家,會以資產最壞情況的價值出價,這使處置變得昂貴,並可能迫使FDIC走向成本高昂的清算。在儲貸危機期間,FDIC的第一項對策——提供擔保——造成了道德風險,並於1991年被放棄。
同年,FDIC引入了損失分擔機制:在購買與承受交易中,它將銀行整體出售,並同意就受保障資產的未來損失,按預先指定的比例補償收購方。1991年至1993年間,十六項協議解決了24家銀行倒閉案,涵蓋約40%的倒閉銀行資產,而受保障資產的損失率為5.5%,相較於第一次危機中所有倒閉案的12.7%。
在2008年至2013年的危機中,FDIC將附帶損失分擔的整體銀行購買與承受交易作為其主要處置工具。它估計,與給付理賠的預估成本相比,損失分擔交易節省了420億美元,即總資產的13.6%;倒閉案本身使存款保險基金損失估計568億美元,其中預計損失分擔給付總額為314億美元。最後一宗損失分擔處置案於2013年9月結案。
達成的成效
分擔未來損失,讓買家為價值付費,而非為恐懼付費
為何奏效
分擔尾端損失,消除了壓低問題資產出價的贏家詛咒折價。
收購方仍承擔部分損失,維持其妥善管理資產的誘因。
整體出售銀行保留了特許經營價值與存款人使用權,相較於清算更為有利。
第一次危機中,損失分擔資產的損失率為5.5%,而所有倒閉案為12.7%。
可應用之處
當資訊不對稱使買家將最壞情況的損失計入價格時,賣方可以透過分擔尾端風險來降低自身成本:買方因下行風險有上限而願意支付更高的前期價格。
後續發展
隨著市場回歸正常,FDIC自2011年起縮減損失分擔的規模,但當沒有投標者願意為倒閉銀行定價時,它仍是標準對策,並影響了危機後歐洲關於資產分離的辯論。其邏輯也延續於私人不良資產交易中:賣方分擔未來損失,讓買方為今日的價值付費,而非為恐懼付費。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Crisis and Response: An FDIC History, 2008–2013 — Chapter 6: Bank Resolutions and Receiverships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 fdic.gov
- FDIC Resolution Tasks and Approaches: A Comparison of the 1980 to 1994 and 2008 to 2013 Crises (Staff Studies 2020-05)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 fdic.gov
- The Disposition of Failed Japanese Bank Assets: Lessons from the U.S. Savings and Loan Crisis FRBSF Economic Review,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an Francisco · frbs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