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之道
在宋代中國,像范仲淹這樣供養大家族中較貧困成員的官員,面臨著任何家族或個人慈善都會遇到的同一個問題:直接贈與現金解決了眼前的需求,然後錢就消失了,沒有任何機制能繼續幫助下一個陷入困境的親族,或再下一個,跨越施予者無緣得見的世代。若依賴每一代較富裕的成員自願持續捐輸,整個體系便取決於個人的慷慨能否無限期地延續。
留下一大筆錢作為永久基金,也有現金贈與同樣的弱點:錢可以被花掉、被抵押借貸、被管理不善,或乾脆在子孫間分光,直到不剩任何有意義的部分。所需要的是一種即使未來的管理者想花也花不掉的慈善資本。
1049年,范仲淹在蘇州附近購置約一千畝(約165英畝)田地,將其設為永久不可讓渡的族產——在法律上禁止出售、抵押或分割——僅以田租收入,而非土地本身,依他於1050年起草、留給子孫可修訂但不可廢除的詳細章程《義莊規矩》,資助較貧困族人的糧食、衣物、婚喪與教育。
成就了什麼
將贈與轉化為法律上禁止出售、抵押或分割的田地,因此只有田租收入,而非土地本身,可以用來資助族人。
為何有效
法律上禁止出售或分割的土地,無法被未來的管理者變賣。
只分配田租收入,將本金保留為永久的來源。
章程具有約束力但可修訂,允許彈性而不危及資本。
受保護的資產歷經政治變遷而存續,並透過額外捐贈而增長。
可資借鑑之處
若要讓贈與永久長存,應將其轉化為無法出售或分割的收益性資產,如此便只會動用收益。
後續
這份產業歷經王朝崩解、戰爭與數百年的家族傳承而存續;至清末,該族的慈善田產因後代進一步捐贈已增至約五千三百畝,據報這項制度持續運作了約九百年,直到民國時期。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Traditional civil charity in China: The millennial evolution of charitable estates in Southern Jiangsu (960–1949) ScienceDirect (peer-reviewed) · sciencedirect.com
- 公元1049年:范仲淹家族信托何以持续900年? 澎湃新闻 (The Paper) · m.thepaper.cn
- The Fan Clan's Charitable Estate, 1050-1760 (in Confucianism in Action, ed. David S. Nivison & Arthur F. Wrigh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Denis Twitchett) · archiv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