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在以過失為基礎的離婚法下,美國大多數州唯一合法的離婚途徑,是在公開法庭上證明配偶一方犯有特定過錯——通姦、虐待、遺棄——且另一方必須在法律上無過失,離婚才能獲准。單純想和平分開的夫妻沒有合法的途徑可循;制度迫使他們捏造理由、作偽證,或製造往往並未發生的不當行為證據,因為雙方合意、無可歸咎的離婚,並不是法律所承認的類別。
一個州研究委員會和加州立法機關並未試圖讓過失認定更公平或更迅速,而是認定過失要求本身就是問題所在——它既沒有保護婚姻,也沒有確立真相,反而是在製造虛假證詞,作為進入離婚法庭的代價。雷根州長本人於1948年與珍·懷曼離婚,正是在她於法庭上指控他「精神虐待」之後才得以完成;他於1969年簽署了《家庭法法案》,徹底廢除了過失要求。
達成了什麼
讓夫妻能以不可調和的分歧為由離婚,免除了證明過失的必要,並將對抗性的審判簡化為行政申請。
為何有效
移除過失消除了捏造理由的必要,因此夫妻不再需要為了離婚而說謊。
沒有過失審判,對抗性程序便簡化為行政申請,減少了衝突。
這項修正針對的是根本原因(說謊的誘因),而非試圖更有效地偵測謊言,因此無須改變人們的行為便能奏效。
可借鑑之處
當某個程序要求在進行之前先證明過錯時,應檢視該步驟是產生真相,還是只產生說謊的誘因;若結果並不取決於過失,就應將其移除。
後續發展
加州於1970年成為美國第一個實行無過失離婚的州;二十年內,每個州都以某種形式採行。無過失離婚成為全國、最終幾乎成為西方普遍適用的結束婚姻標準,被認為大幅減少了離婚程序中的偽證和對抗性法庭衝突,儘管它仍受到批評者的政治質疑,他們認為這使離婚變得過於容易。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Fault lines: Is no-fault divorce on unsteady ground in California and nationwide? Daily Journal · dailyjournal.com
- The Evolution of Divorce National Affairs · nationalaffai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