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破產法》第363條進行的破產出售,本應像一場真正的拍賣:愈多真實競標者競爭,破產公司債權人所能回收的價格就愈高。但搶先投標代價高昂且片面——初始投標人必須出資進行真正的盡職調查、協商真正的購買協議,並設定真正的價格,而一旦出售案提交法院,這一切便會公開。

顯而易見的解法——單純要求或寄望於競爭性投標,或讓程序保持低調使對手無法搭便車——行不通:破產出售在法律上必須透明並受法院監督,因此首位投標人的價格一旦提交便無從隱藏,也沒有任何機制能阻止對手等到確切數字出現後再加價一美元。場中每一方都明白誘因是反向的;單一交易中的任何單一參與者都無法獨力解決。

向首位投標人支付分手費外加費用,即使其落敗亦然,使搶先投標變得理性,並吸引更多競標者。

搶先投標耗費真金白銀,且為對手提供免費的底價供其超越,因此無人願意為之。

分手費保證首位投標人即使被超越仍可獲得報酬,使搶先投標變得理性。

具有真實價格的可信首標能吸引其他認真的競標者,從而提高最終價格。

法院將費用控制在足以補償先行者、又不致嚇退後續競標者的程度。

若搶先投標代價高昂且可被搭便車,就向先行者支付保證費用,使其變得理性,即使其落敗亦然。

該機制成為第363條困境資產出售中近乎普遍的固定安排,而非偶爾的便利措施。法院發展出且至今仍適用一套三部分檢驗來監管它——該費用是否為誠實的公平交易的產物,而非內部人自我交易;該費用是否與購買價格成比例;以及該費用是招徠還是抑制進一步競標——這正是Integrated Resources所確立的同一框架,至今仍被引述於破產出售的核准中。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Bidding Procedures — Stalking-Horse Protections and Collusion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ollack Center for Law & Business · wlrk.com
  2. The Aftermath of a Complicated Breakup: Third Circuit Holds Stalking Horse Bidder May Assert Potential Administrative Expense Claim Harvard Law School Bankruptcy Roundtable · bankruptcyroundtable.law.harvard.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