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法
根据破产法第363条的破产出售本应像真正的拍卖一样:真正竞标者越多,破产公司债权人收回的价格就越高。但先行出价成本高昂且单方面不利——初始竞标者必须进行真正的尽职调查,谈判真正的购买协议,并设定真实价格,所有这些一旦提交法院就公之于众。
明显的解决办法——简单地要求或希望竞争性投标,或保持过程不公开以防竞争对手搭便车——实际上行不通:破产出售依法必须透明并受法院监督,因此无法隐瞒首个竞标者的价格,而且没有任何措施能阻止竞争对手在知道价格后多加一元竞标。在场的每一方都明白激励是反向的;没有任何单一参与者能独自解决这个问题。
取得了什么结果
向首个竞标者支付分手费并报销费用,即使他们最终失败,也能使其先行出价变得合理,从而吸引更多竞标者。
为什么有效
先行出价成本高昂,且给对手一个免费的底价来超越,所以没人愿意。
分手费保证即使出价被超越,首个竞标者也能获得补偿,使先行出价变得理性。
可信的首个出价和真实价格能吸引其他认真的竞标者,从而提高最终价格。
法院将费用控制在既能补偿先行者又不吓退后续竞标者的范围内。
可以借鉴什么
如果先行出价成本高且易被搭便车,就支付给先行者一笔有保障的费用,使其即使失败也愿意去尝试。
后续
这一机制后来几乎成为第363章困境资产出售的普遍做法,而不仅仅是偶尔的让步。法院发展并至今沿用三部分测试来监管——费用是否来自公平的独立谈判而非内部人员自利行为,费用是否与购买价格成比例,是否鼓励而非遏制后续竞标——这是Integrated Resources案确立的框架,如今在破产出售批准中仍然被引用。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 Bidding Procedures — Stalking-Horse Protections and Collusion 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 /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Pollack Center for Law & Business · wlrk.com
- The Aftermath of a Complicated Breakup: Third Circuit Holds Stalking Horse Bidder May Assert Potential Administrative Expense Claim Harvard Law School Bankruptcy Roundtable · bankruptcyroundtable.law.harvard.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