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到1880年代初,約翰·D·洛克菲勒的俄亥俄標準石油公司已控制美國煉油業的主導份額,但其運作受到俄亥俄州公司特許法所施加的結構性限制:一家公司不得合法持有另一州特許成立之公司的股票。這意味著俄亥俄標準石油無法直接整合洛克菲勒及其夥伴在其他州控制的數十家煉油、管道與行銷公司的所有權,這些公司在紙面上各自仍是法律上獨立的實體。
洛克菲勒的律師並未遊說修改州公司法,也未重組業務以符合該限制,而是設計出一種全新的法律工具。1882年1月2日,41名投資人簽署了《標準石油信託協議》,將約40家獨立公司的證券集中交由九名受託人持有,其中包括洛克菲勒本人。
其實現了什麼
以受託人持有的信託憑證取代股票,此一結構不在法律涵蓋範圍內,讓一個集團得以在不違反禁令的情況下,將數十家公司作為一體協調。
為何奏效
信託憑證是新的法律工具,並非股票,因此所有權限制並不適用。
該法律制定於信託出現之前,因此沒有針對信託的類別。
九名受託人可以將所有公司作為一體協調,在沒有法律所有權的情況下實現統一控制。
該結構行之有年,直到法院實質上裁定其為非法壟斷。
可借鑑之處
當規則阻擋某種特定結構時,可發明規則未預見的新形式,但預期監管者日後會補上漏洞。
後續發展
1882年,標準石油將40家公司集中為由九名受託人持有的信託憑證,建立起美國第一個大型壟斷體。此信託結構成為範本,十年內糖業、威士忌、菸草及其他產業的工業壟斷者紛紛仿效,使「trust」一詞取得工業壟斷的通用含義,並直接促成了1890年《休曼反托拉斯法》及此後數十年的反托拉斯立法與執法,最終導致最高法院於1911年下令將標準石油拆分為34家公司。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 221 U.S. 1 (1911) US Supreme Court (Justia) · supreme.justia.com
- Antitrust and Monopoly Energy History, Yale University · energyhistory.yale.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