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借穀物或白銀來耕種田地的巴比倫農民,是把貸款押在尚未發生的收成上,而大自然完全有能力將那收成徹底摧毀——暴風雨可能夷平田地,洪水可能淹沒它,或者那一季根本可能不下雨。無論如何都必須償還的債務意味著,一個壞季節就能永久毀掉一名農民,迫使他們出售土地或家庭成員,使其陷入債務奴役,以償還自己的田地已使其不可能償還的債務,然後讓他們在下一次播種時也沒有種子。

將債務減免留給債權人自行斟酌、在災難後逐案處理,會讓農民完全任憑該個別債權人是否願意寬免——而一個也剛目睹該地區收成失敗的債權人,有充分動機無論如何都要求償還,而不是自己承擔損失。

將減免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寫入貸款:如果暴風雨、洪水或乾旱摧毀了作物,債務人當年無需償還任何穀物,債務順延。

觸發條件是可觀察且無可否認的,因此當農民毫無籌碼時,無需談判。

一項常設規則給予每位農民平等的保護,而不只是那些有慷慨債權人的農民。

它消除了債權人儘管發生災難仍要求償還的動機,因為法律凌駕於酌情權之上。

當共同的衝擊可能摧毀償付能力時,將減免作為自動觸發條件寫入合約,而不是災後談判。

該條款保存在羅浮宮的石碑上,比現代合約法中的不可抗力債務減免早了大約3,700年。法律史學家引用漢摩拉比法典第48條,作為最早有文獻記載的自動風險分擔內建於借貸工具、而非留待債權人仁慈的實例之一,並且它經常與該法典的其他經濟條款一起被講授,作為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法律將農業信貸風險視為法律體系本身應當分配、而不僅僅是市場的事務的證據。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The Code of Hammurabi Avalon Project, Yale Law School · avalon.law.yale.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