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大蕭條時期的房貸通常要求 50% 頭期款,並須在 3 至 5 年內全額償還,最終留下一筆多數借款人實際上無力支付的巨額氣球付款——這些條件反映出貸款機構完全自行承擔違約風險。到 1933 年,全國多達一半的住宅房貸處於違約狀態;隨著住宅金融幾近全面崩潰,銀行有充分理性理由持續收緊條件而非放寬,進一步縮小合格買家的群體。
任何沒有可觀儲蓄的買家都被排除在外,無論他們實際上有無能力長期按月付款,因為原本適合他們的產品——長期、低頭期款、完全攤還的貸款——正是貸款機構在目睹半個市場違約後認為風險過高而不願提供的結構。
1934 年《全國住宅法》創設了聯邦住宅管理局(FHA),由 FHA 為私人貸款機構提供合格房貸的借款人違約保險:若借款人停止付款,承擔貸款機構剩餘損失的是 FHA 而非銀行,資金來自借款人自身繳入該計畫的保險費。
達成的成果
FHA 以借款人繳付的保險費為資金來源,為貸款機構提供借款人違約保險,因此銀行得以大方放貸,而不必承擔原本令其卻步的損失。
奏效的原因
銀行承擔全部違約風險,因此要求高頭期款與短期限。
FHA 保險將違約損失從銀行轉移至政府,並以保險費支應。
風險脫離銀行的帳面後,銀行便能提供長期、低頭期款貸款。
保險費資金來源使核貸維持紀律,計畫因而得以保持償付能力。
可套用之處
當交易對手不願提供更佳條件時,先檢查問題是否出在風險分攤;針對特定風險提供保險,而不是改變對方的判斷。
後續發展
違約風險轉移至政府後,貸款機構提供 20 至 30 年攤還房貸,頭期款最低可至 10%。FHA 保險房貸成為現代美國長期、低頭期款住宅貸款的範本,其保險模式後來延伸至 VA 貸款、房利美(Fannie Mae),以及今日仍存在的更廣泛政府擔保房貸金融體系。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The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A Primer American Action Forum · americanactionforum.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