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1967年,紐約市將中央車站指定為地標,限制其基地上可建造的內容。賓州中央鐵路公司在車站上方興建辦公大樓的計畫遭地標保存委員會否決。
1965年的《地標法》緩和了衝擊:依據分區規則,地標基地未使用的開發權可移轉至鄰近地塊,因此這項限制並非單純抹除該空域的價值。
賓州中央鐵路公司提起訴訟,主張這項指定構成未予補償的財產徵收。1978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不構成徵收——除其他理由外,法院指出可移轉開發權為車站上方權利的喪失提供了重大補償。
這項判決使可移轉開發權成為標準工具:城市保存了地標,業主保留了可出售的資產,而未來的地標也獲得了不花費公帑的融資機制。
達成了什麼
以可交易的開發權補償地標業主
為何奏效
可移轉開發權讓地標業主獲得流動資產,而非損失。
移轉市場讓開發轉向能夠吸收開發量的地塊。
最高法院將這些權利視為補償,從而保全了該法律。
這項機制無需公共資金,因此得以在全市推廣。
可借鏡之處
當某項規則摧毀價值時,給業主一項可交易的資產,而非現金:可移轉權利既能保存地標,又無需公共支出,並由市場為補償定價。
後續發展
中央車站的空中權——超過120萬平方英尺——後來被出售,用於資助范德堡走廊沿線的高樓,而可移轉開發權計畫也推廣至全球各地城市,成為地標保存的標準答案。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 438 U.S. 104 (1978)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 Law School · law.cornell.edu ·
- Midtown TDR Ventures LLC v. City of New York — Complaint (1:15-cv-07647) CourtListener (US District Court, SDNY) · courtlisten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