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纽约市将中央车站列为地标,限制其地块上的建设。宾州中央公司在终点站上方建办公塔楼的计划被地标保护委员会否决。

1965年的地标法缓和了这一打击:根据区划法规,地标地块的未使用开发权可以转移到邻近地块,因此限制并未完全抹去上空权的价值。

宾州中央公司起诉,认为该指定在未补偿的情况下占用了其财产。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构成征收——并特别指出可转让开发权为终点站上空权利的损失提供了实质性补偿。

这一裁决使可转让开发权成为标准工具:城市保住了地标,所有者保留了可出售的资产,未来的地标项目也有了不花国库一分钱的融资机制。

用可交易的开发权补偿地标所有者

TDR为地标所有者提供了流动性资产,而非损失。

转让市场使开发转移到能够承受的选址。

最高法院将权利视为补偿,拯救了该法律。

该机制不需要公共资金,因此能够在全市推广。

当规则破坏价值时,给所有者一个可交易的资产而不是现金:可转让权在无需公共支出的情况下保护地标,由市场来定价补偿。

中央车站的上空权——超过120万平方英尺——后来被出售并用于资助范德比尔特走廊的塔楼,TDR项目也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城市,成为地标保护的标准答案。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 438 U.S. 104 (1978) law.cornell.edu
  2. Midtown TDR Ventures LLC v. City of New York — Complaint (1:15-cv-07647) courtlisten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