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代,Richard Stallman 的 GNU 計畫正在撰寫一套自由作業系統,而當時軟體正日益被專有授權鎖住。若把 GNU 軟體放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能取走它,再把它封閉起來。

因此,該計畫以 copyleft 方式授權它。自由軟體基金會解釋,copyleft 規定:任何重新散布該軟體的人,無論是否修改,都必須一併傳遞進一步複製與修改它的自由。1991 年 6 月的 GNU 通用公眾授權條款第 2 版,正是讓這項條件得以落實的法律工具。

這套機制讓著作權法反過來對付自己:授權條款授予權利,而這項授予以衍生作品必須以相同方式授權為條件。法律學者 Eben Moglen 在 1999 年的文章中,將 GPL 描述為運用著作權來仿製無政府主義的現象,也就是把一項私有財產權部署來保障一個共有資源。

用著作權來強制分享,而非禁止分享

它不需要中央執行:這項條件附隨於每一份副本之中。

衍生作品必須回饋,因此改進會流向社群。

著作權法這個圈地工具,變成了開放的工具。

企業仍可使用並販售該軟體;它們只是不能把它封閉起來。

把義務附著在人們想要的東西上:與其請求慷慨,不如讓授權條件隨著每一份副本與每一項改進一同傳遞。

GPL 成為 Linux、GNU 工具與數千個專案的授權條款,而 copyleft 也擴散到藝術、硬體與資料授權領域。它至今仍是每一場開源授權辯論的參照基準。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June 1991)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 gnu.org
  2. What is Copyleft?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 gnu.org
  3. Anarchism Triumphant: Free Software and the Death of Copyright Eben Moglen / Columbia Law School · moglen.law.columbia.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