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0年代,理查德·斯托尔曼的GNU项目正在编写一个免费的操作系统,而软件越来越被专有许可证所封锁。将GNU软件置于公共领域,会让任何人都能拿走并再次封闭它。

因此项目采用了Copyleft。自由软件基金会解释说,Copyleft规定任何再分发软件的人,无论是否修改,都必须传递进一步复制和修改的自由。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2版(1991年6月)是让这一条件生效的法律工具。

该机制利用版权法反制自身:许可证授予权利,但授予的条件是衍生作品必须以相同方式授权。法学家埃本·莫格伦在1999年的文章中称GPL利用版权来伪造无政府主义现象,一种私有财产权被用来保障公共资源。

利用版权强制共享,而非禁止共享

它不需要中央执法:条件在每个副本中附带。

衍生作品必须回流,因此改进流向社区。

版权法,这个圈地的工具,变成了开放的工具。

公司仍然可以使用和出售该软件;只是不能将其封闭。

将义务附加到人们想要的东西上:不要要求慷慨,而是让许可证条件随每个副本和每次改进传播。

GPL成为Linux、GNU工具和数千个项目的许可证,Copyleft扩展到艺术、硬件和数据许可。它仍然是每场开源许可证辩论的参照点。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June 1991) gnu.org
  2. What is Copyleft? gnu.org
  3. Anarchism Triumphant: Free Software and the Death of Copyright moglen.law.columbia.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