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之前的數年裡,新藥申請在FDA滯留超過兩年,而安全性與有效性審查能力落後於提交量。

1992年頒布的《處方藥使用者費法》將部分成本轉移給提交申請的公司,並約束FDA遵守明確、公開的審查時限目標。

根據PDUFA,該機構承諾在12個月內審查90%的標準申請,並在6個月內審查90%的優先申請,這些目標在歷次重新授權中逐步收緊。

費用資助審查員;績效目標約束時限

使用者費讓FDA能夠聘用審查員以配合工作量,而非依賴國會固定的撥款。

公開的績效目標使承諾的周轉時間成為公眾可核查的可衡量承諾。

費用與公司提交的申請掛鉤,因此受益者按其使用量比例付費。

優先申請獲得較快的通道,因此真正緊急的藥物不會排在常規藥物之後。

當公共服務因資源而受阻時,向受益方收費並將該筆錢與可衡量的服務目標掛鉤,可以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

在該計畫最初的幾次重新授權期間,NDA與BLA的中位審查時間大致減半,標準審查目標收緊至約10個月;使用者費模式後來擴展至器械、學名藥與生物相似藥。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PDUFA at a Glance - Enabling Innovation and Timely Access to New Treatments Friends of Cancer Research · friendsofcancerresearch.org ·
  2. FDA-TRACK: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 Performance Reports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fd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