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在1474年之前,威尼斯或歐洲任何地方的發明人若開發出有價值的新技術,保護其經濟價值基本上只有一個選項:保密。營業祕密在他人獨立發現或複製時無法提供法律救濟,隨時可能因不忠的學徒或一時疏忽而洩漏,且通常隨著持有者去世而消失,因為傳給他人會進一步增加洩漏的風險。
這種以保密為基礎的制度對發明人不利,因為除了自己能夠保密的時間長短之外,他們沒有可靠的方式將創新變現;對整體經濟也不利,因為真正有用的技術往往隨著發明人消失,而未能傳播並被他人進一步發展。
威尼斯參議院1474年的專利法令要求,任何在城中製造新穎且巧妙裝置的人,在該裝置能夠運作並可供使用後,必須向城市的公共福利委員會正式登記,完整揭露其運作方式。作為交換,發明人獲得國家強制執行的專有權利,可在威尼斯製造與銷售該裝置,最長十年,並可在該期間內對任何複製者尋求法律救濟。
達成的成果
威尼斯以國家強制執行的壟斷權支付發明人:向福利委員會完整揭露,換取十年專有權利,使公開比隱瞞更有價值。
為何有效
保密在洩漏或被重新發明時無法提供法律救濟,因此是脆弱的保護。
該法令提供國家強制執行的壟斷權,嚴格優於保密那種自我管理的保護。
一旦揭露比隱瞞帶來更可靠的報酬,發明人便理性地選擇登記。
國家獲得了技術的擴散與發明,無需執法成本,只付出暫時的專有權。
可應用之處
若要讓人們揭露有價值的專門知識,不要強制揭露——而是提供有時限的專屬利益,使保密成為吃虧的選擇。
後續發展
完整公開揭露對發明人而言,從有風險的選擇變成了財務上理性的選擇,因為該法令如今提供一段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專有期間,以換取揭露發明究竟如何運作,這是單靠保密永遠無法保證的。1474年至1600年間,依據該法令至少授予了500項專利。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Venetian Statute on Industrial Brevets (1474)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 (1450-1900) · copyrighthistory.org
- Origins of Patent Law Chicago-Kent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studentorgs.kentlaw.iit.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