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八世紀,合法的商船或海軍船長對船員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威:他無法經由投票被罷免,薪資固定,無論航程結果如何都不變,而心懷不滿的水手充其量只能向遙遠的公司或海事法庭提出緩慢且不可靠的申訴。

海盜船員在出航前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而不是等到船長被證明不可信任之後才處理。經濟學家彼得·利森(Peter Leeson)對九份留存下來的條款(來自巴塞洛繆·羅伯茨、約翰·菲利普斯、愛德華·洛和喬治·洛瑟等船員)進行了同儕審查分析,發現同樣的核心結構反覆出現:權力被分割、受制衡,並事先定價,完全透過同儕制裁自我執行,而非依賴任何國家的法律體系。

他們在出航前寫下一部章程,使船長可經多數票罷免,並增設一名經選舉產生的舵手,將指揮權與資源分開。

出航前投票通過的條款使船長可經多數票罷免,因此權力始終以信任為條件。

舵手控制糧食與掠奪品,分割權力,使任何人都無法同時掌控指揮與資源。

事先固定傷害補償,消除了事後任意低額補償的情況。

執行規則靠的是同儕制裁而非法庭,因為船員確實能夠罷免違規者。

當缺乏外部執行機制時,應事先議定規則,並將制衡機制建入權力結構本身,而非寄託於對領導者的信任。

這套制度運作得相當有效,以致利森的研究發現,當時的海盜船員若有什麼不同的話,就是比在實際國家權威下運作的合法商船與海軍同儕更有秩序,也更不易遭受船長掠奪——這套制衡結構在明確設計來使信任不可能的條件下(非法事業、暴力之徒、零外部執行)依然站得住腳。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The Pirate Creed JSTOR Daily · daily.jstor.org
  2. The Invisible Hook: The Hidden Economics of Pira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press.princeton.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