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教會法明文禁止高利貸:對貸款收取利息是重罪,其理論依據是金錢「不具生育力」,而僅就時間流逝收費屬於上帝專屬的權柄。銀行業的根本存在意義正是運用資本並從中獲取回報,因此若按字面嚴格套用這項教義,銀行業作為一種職業將根本無法存在,而不只是受到監管而已。

僅在紙面上把貸款偽裝成其他名目,而偽裝背後沒有真實的經濟實質,並不能讓審查這些票據的神學家和教會法學家滿意。這個漏洞必須是真實的,而非表面功夫——利潤必須來自一筆真正承擔風險與不確定性的交易,而這正是教會高利貸教義所不及之處,而非來自一份顯而易見仍只是換了個名目的貸款的虛假契約。

美第奇銀行發行匯票(lettera di cambio):需要資本的商人可在某一城市以當地貨幣取得資金,數月後在另一城市以另一種貨幣償還,匯率在契約中固定。由於貨幣匯率確實會波動並承擔真實風險,且利潤記為匯率差價而非利息,神學家便接受這是一種貨幣兌換服務,而非高利貸放款——一份記載了67筆此類匯票的紀錄顯示,該銀行在這項安排上從未發生過一次虧損。

將放款重構為匯票:利潤記為承擔真實貨幣風險的匯率差價,神學家接受此為合法的兌換,而非高利貸。

教會法禁止的是貸款利息,而非承擔風險的貨幣兌換。

匯票承擔真實的匯率風險,使其作為貨幣交易具備可信度。

利潤記為匯率差價而非利息,因此神學家接受其為合法。

該銀行將風險安排得真實存在但可靠地有利,既避免虧損,又賺取相當於利息的回報。

當某項規則以形式禁止某種交易時,可將同樣的經濟活動重構為該規則未涵蓋、且承擔真實風險的獲准工具。

1420年至1450年間,美第奇銀行從此項及相關業務獲得的利潤超過290,000弗羅林——在一位熟練工匠年收入僅30至50弗羅林的時代,這是極為驚人的財富——該銀行更成為教宗本人的銀行,其羅馬分行在鼎盛時期單獨創造了集團總利潤估計63%。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Lend the money, go to hell? How the Medici family bypassed Christian ban on interest to make money by establishing the bill of exchange in 14th century Florence MoneyMuseum · moneymuseum.com
  2.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edici Bank: How Renaissance Florence Invented Modern Finance (1397-1494) Market Histories · markethistori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