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EG-2 影片壓縮標準在全球獲得採用,但要遵循該標準,就必須用到哥倫比亞大學與八家公司所持有的專利,而這張錯綜複雜的授權網絡原本可能扼殺這項技術。1996 年,這些專利權人成立了 MPEG LA,將這些專利合併授權。

1997 年 6 月 26 日,美國司法部在一封商業審查函中批准了這項聯合授權提案。司法部的函件說明了 MPEG LA 如何依專利權人所持有、且為符合 MPEG-2 所不可或缺的專利,提供套裝授權,並由獨立專家擔任必要性仲裁者,權利金則分配給各專利權人。

這樣的架構解決了協調問題:製造商取得一項授權,而非許多項;必要性篩選機制則讓監管機關放心,這個專利池是在清理專利叢林,而非組成卡特爾。當時的產業媒體報導,這個專利池掌控了至少 800 項與 MPEG-2 相關的美國專利的取用權。

單一授權、單一價格,且僅限必要專利

單一授權免除了為每一家製造商分別談判。

獨立專家確保專利池中只保留必要專利。

權利金共享讓專利權人有理由加入,而非提起訴訟。

司法部的許可把潛在的反托拉斯問題變成了範本。

一個設有獨立必要性篩選機制的中立專利池能清理專利叢林,而司法部 1997 年的認可顯示,競爭對手可以在價格上合作而不構成勾結。

MPEG-2 專利池將數百項專利授權應用於 DVD、播放器與廣播設備,並成為後續專利池(如 MPEG-4、AVC 與 HEVC)的範本。專利池成為標準制定領域的標準詞彙。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Justice Department Approves Proposal for Joint Licensing of Patents Essential for Meeting Video Technology Standard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justice.gov
  2. Response to 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et al. (MPEG-2 Business Review Letter)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justice.gov
  3. More committees move to pool patents Tech Monitor (via Wayback Machine) · web.archiv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