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方案
1602年之前,荷蘭的亞洲貿易由voorcompagnieën(前公司)經營:這些合夥組織為單次遠航而募集,遠航歸來即清算,收益分派完畢,投資者便可自由離去——七年間他們向東方派出80艘船,投資者總能預期在數年內取回資金。1602年,荷蘭三級會議將這些相互競爭的組織合併為一家特許公司,賦予21年壟斷權。但在財務上,新公司仍按舊模式構想:十年後應予清算,並將資本返還股東。
亞洲貿易無法套用這個時間表。堡壘、駐軍與艦隊所需的投資,要數十年才能回收,而法定的清算日期迫使公司在海外據點剛開始產生回報時,恰恰必須自我拆解。然而,習慣於按航次分紅的投資者,絕不會接受無期限的鎖定。因此,特許狀將荷蘭投資者歷來被要求做出的最長期承諾,與認購簿第一頁寫明的一項條款配對:股份可自由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達成了什麼
以可轉讓股份取代償還:投資者透過彼此出售股份退出,因此公司的資本永遠鎖定在船隻與堡壘之中。
為何奏效
可轉讓股份讓投資者能彼此出售,因此退出無需公司償還。
交易立即開始,使鎖定變得可接受,因為轉售是真實可行的。
資本持續投入船隻與堡壘,促成長期回報。
股份市場不斷成長,提供流動性與可見的價格。
可借鑑之處
對於長期性事業,不要縮短承諾期限;讓所有權可轉讓,使投資者透過彼此退出,讓資本留在原位。
後續
募集了640萬荷蘭盾,資本被鎖定近兩個世紀;英格蘭的競爭對手直到1657年才整頓其股份制度。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 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VOC, 1602–1623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 pure.eur.nl
- The World's First Stock Exchange: How the Amsterdam Market for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Shares Became a Modern Securities Market, 1602-1700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 pure.uva.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