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法
1602年之前,荷兰的亚洲贸易以voorcompagnieën的形式运作:合伙为一次远征筹集资金,返航后清算,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自由退出——七年间他们派出80艘船东行,投资者总能指望几年内拿回自己的钱。荷兰议会将这些相互竞争的机构合并为一家特许公司,于1602年成立,拥有21年的垄断权。但财务上,新公司仍按旧方式构建:十年后清算,资本返还股东。
亚洲贸易不适合这种时间表。堡垒、驻军和舰队需要数十年才能收回的投资,而法定的清算日期迫使公司在海外地位刚开始见效时就解体。然而,习惯于每次航行分红的投资者永远不能接受无限期的锁定。因此,特许状将荷兰投资者曾被要求做出的最长期承诺与认购簿第一页上的一个条款配对:股份可自由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取得了什么结果
用可转让股份取代偿还:投资者通过相互出售股份退出,这样公司的资本永远锁定在船只和堡垒中。
为什么有效
可转让股份让投资者相互出售,因此退出不需要公司偿还。
交易立即开始,使锁定变得可接受,因为转售是真实的。
资本继续投资于船只和堡垒,实现长期回报。
股票市场不断增长,提供流动性和可见的价格。
可以借鉴什么
对于长期风险项目,不要缩短承诺期限;让所有权可转让,使投资者通过彼此退出,保持资本到位。
后续
筹得640万荷兰盾,资本被锁定近两个世纪;英国竞争对手直到1657年才解决其股票问题。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 The Formative Years 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 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VOC, 1602–1623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 pure.eur.nl
- The World's First Stock Exchange: How the Amsterdam Market for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Shares Became a Modern Securities Market, 1602-1700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 pure.uva.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