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的價格理論主張市場協調一切——然而當時經濟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廠商內部依指令而非依價格運作,而該理論把這一事實視為不言自明。在《廠商的性質》(1937年)中,隆納德·寇斯提出了被忽視的問題:廠商究竟為何存在,又是什麼決定每一家廠商的規模?

他的答案是:運用價格機制本身就要花錢——發掘相關價格、談判並監督每一份合約。廠商以刻意開放的協議(尤其是僱傭關係)以指揮取代締約,這些協議留有下達指令而非重新議價的空間;廠商會持續擴張,直到在內部組織一筆額外交易的成本高於向外購買。寇斯指出,若交易成本為零,就根本不會有廠商出現——一切都會透過個人之間的簡單合約完成。

在《社會成本問題》(1960年)中,他把這一框架推廣到權利:在產權界定明確、可轉讓且議價無摩擦的情況下,法律上的初始權利歸屬不會改變資源的使用方式——因此,既然成本永遠不為零,制度、合約形式乃至法院學說,最好都被理解為將總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的嘗試。諾貝爾委員會於1991年表彰他,理由是他闡明了交易成本與產權對經濟制度結構的重要性。

廠商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合約要花錢

自製或外購的界線變得可以計算:比較內部的行政成本與外部的合約成本,而非憑直覺。

開放式合約是廠商的引擎——買下指揮的彈性,比為每一項任務重新定價更便宜。

把外部性框定為產權問題,使法律糾紛轉化為議價問題,並奠定了法律與經濟學。

制度成為內生的:廠商、特許經營、中介機構與學說,全都作為交易成本的解答而被定價出來。

問一問:把每一項活動外包出去簽約要花多少成本。界線——廠商、團隊、平台的界線——劃在合約成本超過管理成本之處,而不是傳統所劃之處。

交易成本推理成為自製或外購分析、外包浪潮、平台設計與委託—代理文獻的骨幹,而寇斯對《法律與經濟學期刊》的編輯工作,則把他所催生的這個領域制度化。諾貝爾委員會讚揚他辨識出經濟體系中某種堪稱一組新的基本粒子之物——權利,以及移動權利的成本。他於2013年在芝加哥逝世,享年102歲。

追溯依據

參考來源

  1. The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1991 — Press release NobelPrize.org · nobelprize.org ·
  2. Ronald Coase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 britanni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