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片厂时代,好莱坞主要发行商通过自有影院网络控制放映环节。许可做法包括批量预订,用司法部的话说就是'将多部电影捆绑在一张影院许可证中',还有连锁交易(对整条连锁影院使用一份许可证)、转售价格维持(限制票价)以及过宽的独家放映权。

在'美国诉派拉蒙影业公司'案(334 U.S. 131 (1948))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关于八家被告制片厂——派拉蒙、二十世纪福克斯、洛伊斯、雷电华、华纳兄弟、哥伦比亚、环球和联美——从事广泛共谋以固定电影价格并垄断发行和放映的认定。之后每家制片厂都签署了和解协议。

捆绑就是定价机器:影院要想上映下一季的重头戏,就必须同时购买B级片,因此片单中的每部电影都能找到银幕,而制片厂的收入由平均表现决定,而不是任何单部电影的质量。打包加上自有放映网络,让制片厂能够在系统层面定价并赚取影院的利润,这正是和解协议所斩断的纵向整合。

强迫影院打包购买整季片单,而非单片,因此由卖座片和烂片的可预测平均值决定收入,同时自有影院也赚取放映利润。

影院对卖座片的需求缺乏弹性,因此将烂片与卖座片捆绑销售将剩余转移给制片厂。

系统层面的定价平均化了卖座与赔本,使收入可预测。

自有影院网络保证了发行渠道,并约束了独立影院。

当单个单元的表现不可预测时,把它们捆绑起来卖平均值,但不要同时拥有买家,否则会招致反垄断审查。

和解协议禁止了批量预订和连锁交易,禁止发行与放映的所有权合并,并强制制片厂拆分影院业务。这重塑了好莱坞,使其成为发行融资方,影院则独立运营;该协议持续了七十多年,直到司法部审查后终止。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The Paramount Decrees (Antitrust Division review pag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justice.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