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建筑项目中,未获付款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可以对房产本身申请机械师留置权,从而获得法律上的索赔权,该权利必须在房主出售或再融资前得到解决——这为承包商支付分包商提供了真正的制衡手段。

国会曾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于1894年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联邦承包商提供某种形式的付款担保,但该法案充满了程序陷阱——模糊的申报截止日期、不明确的谁可以在保证金上起诉的规则——导致合法的分包商索赔因技术问题而失效或失败,而国会的本意并非如此。

要求承包商在中标前提供私人付款保证金,给予分包商直接索赔权,并绕开了主权豁免。

保证金在工程开始前就已存在,因此分包商从第一天起就有了保障。

担保人对承包商的风险进行评估,将审查责任转移给私人方。

分包商可以直接起诉保证金,完全绕开了主权豁免。

《米勒法案》中更清晰的规则避免了《赫德法案》中的程序陷阱。

当受保护方无法触及风险持有者的资产时,强制中介提供私人担保,既提供同等保护又无需放弃豁免权。

付款保证金为分包商提供了实质等同于机械师留置权的保障——即一旦承包商未能付款,他们可以从一个担保资金池中索赔——而政府无需放弃主权豁免或将其自身财产暴露于私人索赔。更清晰的程序规则修正了破坏《赫德法案》的技术性陷阱,为合法索赔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获得付款的途径。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Miller Act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 agc.org
  2. The Miller Act | Federal Bonding Requirements for Contractors Grit Insurance · gritinsuran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