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法
传统的伊斯兰慈善基金(瓦克夫)将资本永久绑定在一块特定土地或建筑上,只能靠出租这些固定资产来赚取收益;土地不流动,无法随需求变化重新配置,收益也仅限于该物业碰巧能赚到的钱。与此同时,伊斯兰法禁止利息(里巴),所以直接把钱放贷获利在法律上困难重重,而这本来是让一笔现金池产生收益并自我维持的显而易见的方式。
苏莱曼苏丹时代的法学家们需要兼顾两个方面:既要为不断增长的慈善需求(学校、医院、穷人救济)提供资金,又要避免基金要么被闲置在砖瓦里,要么在试图让现金生息时触犯高利贷法。1548年,一项正式法令解除了先前对现金作为基金资产的禁令,但巧妙地规定借款人支付的回报是“利润分成”(istirbah)而非利息(riba)——这一语义及法律上的区分,此后被奥斯曼学者争论了几个世纪。
取得了什么结果
将现金本身捐赠出去,再贷给借款人,并把回报称为利润分成而非利息,这样资本保持流动,还能通过再投资盈余来实现增长。
为什么有效
将基金设计成循环贷款池,每年把超出运营成本的盈余回充到本金而不是分配掉,意味着现金基金可贷出的资金池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增长。
该机制依赖借款人可靠还款,以免循环基金的本金因违约而侵蚀,因为贷款型基金确实承担了实物资产基金不会有的信用风险。
可以借鉴什么
任何需要维持长期使命的组织,而非依赖一次性馈赠,都该考虑把基金本身设计成循环贷款池,让收益再投资。
后续
到1767年,布尔萨的现金基金每年服务约6648名借款人,约占该城6万人口的10%,每年向当地经济注入近五十万格鲁舍信贷,接近国家对这座城市的丝绸印花厂征收税额的近十倍。在Murat Çizakça的完整统计中,约20%的基金运转超过一个世纪,而这些长寿命基金中有81%通过再投资利润或额外捐款实现了本金增长,而不仅仅是维持原始捐赠。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 Riba as Process: An Ethnographic Reading of the 1548 Ottoman Decree on Cash Waqfs Journal of Islamic Economics and Finance (peer-reviewed) · dergipark.org.tr
- Ottoman Cash Waqfs Revisited: The Case of Bursa (1555-1823) 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 (Murat Çizakça, peer-reviewed, 1995), hosted by Muslim Heritage · muslimheritag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