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下,土地所有权被视为绝对的:持有法定所有权的人就是土地的完全所有者,没有内置机制来承认其他人可能是土地的真正预期所有者。这给那些不得不离开英国多年的地主——最明显的是十字军战士——带来了严重的实际问题,因为管理庄园和履行封建义务需要有人实际在场,所以缺席的地主必须将土地转让给信任的伙伴来管理,仅凭非正式承诺日后归还。

普通法在这一承诺被违背时没有任何保护:离开前将财产转让给朋友的地主,如果朋友在他返回时拒绝归还,他没有任何法律索赔权,因为朋友现在拥有完全、无条件的法定所有权。返回的十字军战士向国王请愿,国王开始将这些争议提交给大法官,而不是普通法法庭,因为普通法本身没有支持真实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大法官法庭将所有权分为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裁定凡是接受土地“为缺席所有者使用”的名义持有人,都视为受托人。

裁定接受土地“为缺席所有者使用”的名义持有人是受托人,并有义务归还,这创造了一项可执行的索赔权,不依赖普通法的单层所有权观念。

这一机制依赖于法庭或法律体系真正愿意强制执行受益所有权层来对抗法定所有权人,因为这项创新只有在法院确实愿意执行时才管用。

任何一方出于实际原因必须将资产的法律控制权交给另一方的安排——缺席所有者、名义股东、可能拒绝放弃的代理人持有的资产——都需要一种机制来确保受益所有权得到认可和执行。

“使用”成为中世纪英格兰的标准且广泛采用的法律工具,不仅十字军战士使用,任何需要将财产的法律控制与实际利益分离的人都使用,衡平法院持续针对试图利用法定与受益所有权之间差距的业主执行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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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Re-exploring the nature of dual ownership in English trusts: a Scottish law perspective Trusts & Truste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academic.oup.com
  2. Justifying Business Trusts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 bclawreview.bc.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