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世纪70年代深海采矿热潮逼近,起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者面临一个结构性问题:只有少数富裕国家及其公司拥有船只和技术来勘测海底寻找有价值的多金属结核矿床,而条约自身的国际海底管理局被设计为代所有国家托管海底矿物财富,包括那些没有能力自行勘测任何东西的国家。

管理局无法通过派遣自己的勘测船队来检查每份矿权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将违背依靠私人资本进行昂贵勘探工作的初衷。它需要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公司的自身利益而非检查员的判断,将迫使它诚实地评估其矿权的两半价值。

要求申请者将矿权分成两个他们认证相等的部分;管理局选择任意一个,因此偏见会交出较好的一半。

申请者必须证明两半相等,因此任何偏见都有失去较好一半的风险。

管理局最后选择,所以申请者的自身利益强制诚实。

无需独立勘测,节省成本并依靠私人资本。

当一方拥有更好的信息时,不要审计其估值——让他们分割资源,而你先选。

来自法国、日本、苏联、印度、中国和韩国的投资者根据该规则提交了配对地块,为发展中国家保留了矿权。留地、分割和选择的机制至今仍是每份深海采矿勘探合同的运作规则,并且是少数在完整条约规模上执行的分割和选择公平性的工作示例之一。

从这里,追溯依据

参考来源

  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nex III, Article 8 (Reservation of Areas) United Nations · un.org
  2.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and Deep Seabed Mining UN Chronicle, United Nations · u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