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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 1982 · UN Third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 International law / deep-sea mining

联合国要求矿业公司把每块海底矿区一分为二,再由自己挑走一半

问题

只有富裕国家有能力勘测海底,联合国也没办法核实公司申报的矿区价值

背景

20世纪70年代深海采矿热潮初现时,起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者面临一个结构性难题:只有少数富裕国家及其公司拥有勘测海底、寻找多金属结核富矿的船只和技术,而条约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本该替所有国家——包括那些根本没有勘测能力的国家——托管海底矿产财富。如果只是要求公司如实申报矿区价值,问题一目了然:勘测公司有充分动机把发现说得平平无奇,自己留下最富的矿脉,把管理局永远无法独立核实的边角料交出去。

管理局不能靠自己派船队去核实每一份申报来解决问题,那样就违背了依靠私人资本承担昂贵勘探工作的初衷。它需要一种机制,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而不是靠检查员的判断,被迫如实评估自己申报矿区的两半价值。

换别人会怎么做

直接的办法要么是让管理局在批准前独立评估每一份申报矿区的价值,这就得自建勘测能力,违背了依靠私人资本的初衷;要么是干脆相信申请方自报的估值,那又会让每个申请方都低报自己打算留下的那部分。

他们看到了什么

只要管理局最后挑选,它就不需要核实估值。把矿区分成申请方自称等值的两半,管理局随便挑一半——申请方一旦偏心,等于把更好的那半拱手让人。

那一手

《公约》附件三第8条要求申请方勘测一片足够开发两个商业矿区的区域,再提交数据,把它分成两部分,并保证两部分的商业价值估计相等。管理局——代表企业部(Enterprise)和发展中国家——只需要从两半里挑一半留给自己,剩下一半归申请方。因为管理局是最后挑选的一方,申请方如果把分割做得偏向自己,只会让管理局把那更富的一半直接拿走。

为什么管用

这个机制把作弊的动机转移给了一个无法从作弊中获益的一方:申请方划分界线,但由管理局决定哪一半归谁,所以公司如果把分割做得偏向自己,只会提高管理局拿走好那一半、把自己划出来的差矿区留给自己的概率。管理局根本不需要独立评估、审计或地质勘测——申请方自身的利益就会强制其如实分割。

值了多少

法国、日本、苏联、印度、中国、韩国的投资方都按这一规则提交了成对矿区申请,为发展中国家预留下矿权。

什么时候会失灵

这只在一块矿区真的能被切成两个价值相当、物理上可分离的部分时才有效——均质矿藏容易做到,但如果价值集中在一处不可分割的地方,或者划分方能隐瞒挑选方完全察觉不到的信息,机制就会失灵。公司如果谎报的是矿区总价值,而不是两个已知部分之间的分割,这套机制就彻底失效。

后来呢

这套「预留矿区、分割再挑选」的机制至今仍是每份深海采矿勘探合同的通行规则,也是「分而择之」公平机制在整个条约体系层面切实运作的少数范例之一。

资料来源

  1. [1]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nnex III, Article 8 (Reservation of Areas)United Nations, 1982un.org
  2. [2]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and Deep Seabed MiningUN Chronicle, United Nations, 2018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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