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ndOpinion.FYIEN登录
genius.wiki

#284 800 BCE · Rhodian Sea Law (Lex Rhodia de Iactu) · Maritime trade / insurance law

罗得岛海商法规定:船长抛下海的那批货,由全船货主按价分摊

问题

有权为全船存活而牺牲公共财物的人,自己一分损失不担,而其他所有人却要担下全部损失

背景

古代地中海的商船往往一次载着很多不同货主的货,而能在紧急时刻决断的只有船长一人。当风暴眼看要掀翻船时,最快的自救办法就是把一部分货抛下海——可那批货属于特定的货主,不属于船,也不属于船长。放任不管,这是个两头都坏的激励结构:船长自己一分损失不担,会看谁的货堆在哪,动不动就抛、或抛得太晚;而货被抛下海的那家货主,事后既告不了船、也告不了船员,更没法向那些靠他的损失保住了货的同行讨说法。

公元前一千纪,罗得岛人的商船队称雄东地中海。他们并没有试图杜绝抛货,也没给抛货定罪,而是写了一条关于事后由谁付钱的规矩:若为保船而牺牲货物,凡财产因此得救的一方——船东和船上每一个货主——都必须按自己当时所担风险的价值比例来分摊这笔损失。这句话被保了下来,几个世纪后被罗马法引用:「为减轻船重而抛货,为众人而舍弃者,当由众人共同补偿。」

换别人会怎么做

自然的监管本能是去控制紧急决断本身——给船长何时、如何可以抛货立规矩,要求动手前先商量,或者干脆把损失任凭落到它碰巧落下的地方,让货被抛下海的那家货主自担其损、与旁人无涉。

他们看到了什么

罗得岛人看清了,规范紧急决断本身是错的杠杆——船在下沉的时间压力底下,没有任何规章来得及在当场查阅或执行。真正要紧的是事后谁掏钱:让财产因牺牲得救的每一方(船东也算)按比例分摊成本,就能化解这个激励问题,而根本不必去碰那个决定本身。

那一手

罗得岛的海商法不去规范紧急决断本身,而是把落在某一货主头上的一次性、任意的全部损失,转成一小笔、可预期、按比例摊在每一方财产因牺牲得救者(船东也在内)身上的共同成本。无论自己的货有没有被抛下海,任何人在整趟航次价值里损失的都只是同一比例,这一来便打消了新船之际争执船长决断的理由,也打消了船长偏袒的理由。

为什么管用

风暴里船长必须立刻动手,没时间斟酌公平;如果损失全落在恰好被抛下海那批货的货主头上,船上每个货主都有理由争抢、拖延,或想办法影响船长的选择好让别人的货被牺牲。让每一方财产得救者(船东也在内)按自己在风险中的货值比例分摊,意味着无论自己的货有没有真被抛下海,每个货主损失的都只是同一比例的本钱,这便消除了当场质疑船长决定的任何理由——因为质疑也改变不了自己的财务敞口。由于这条规则只要求船靠岸后做一次事后清算,而不是实时执法,它恰恰能在那种会压垮任何「规范决定本身」条款的紧急时间压力下照样运转。

值了多少

这条规则活得比写下它的文明还长:约公元235年,罗马法学家尤利乌斯·保卢斯把它直接引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世纪海商法典(奥莱龙案卷、维斯比海商法)把它带到北欧。它作为「共同海损」,结构基本没变,仍由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沿用,约束现代货船上的海上保险人和船东如何分摊牺牲的成本。

什么时候会失灵

这套机制要求事后能算出航程中各方财产在风险中的相对价值——没有货单或类似的记录,按比例分摊根本算不出来。它还依赖一个共同认可、愿意强制执行事后赔偿要求的管辖地或惯例;没有能强制幸存货主分摊的权威时,这条规则只是一条上了岸谁都可能不认的规矩。而且它只解除「谁来担损失」这一层激励冲突——它丝毫不能改善船长对抛哪批货、或到底要不要抛的判断,所以一次糟糕的临场决定照样可能发生;这条规则只确保一次确实必要的牺牲,其成本摊得公平,而不是任性地落在一家头上。

后来呢

海事律师和保险公司常把共同海损称为全球仍在运行的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一条近 3,000 年的按比例分损规则,今天仍用在集装箱船上(2021 年苏伊士运河「长赐号」搁浅就是作为共同海损案处理的)。在航运法与保险课程里,它被当作现代海上保险、乃至更广义损失联营的鼻祖来教。

资料来源

  1. [1]CMI (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 — Guidelines Relating to General Average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 2023comitemaritime.org
  2. [2]AXA XL — Fair Share: Understanding the Marine Industry's General Average PrincipleAXA XL, 2023axaxl.com

收下它

同一路聪明

返回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