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 1800 · New England whaling captains (Nantucket & New Bedford) · Whaling
捕鲸人给不同的鲸写了不同的财产法——没有任何国家写过其中任何一条
问题
在法庭够不到的地方,一条受伤的鲸就是漂在两队船工之间的一笔财富——每一次争夺都是场恶性纠纷
背景
从1750到1870年,一条鲸就是一座漂浮的油和骨的工厂,在法庭记录里单条价值两三千美元——相当于普通美国家庭年均收入的三四倍。一批来自少数新英格兰小港口的船队,在政府鞭长莫及的远海捕鲸,一条被一艘船击中的鲸常常逃脱、沉没,或漂到别的船手里。梅尔维尔说得明白:没有法律时,'最令人恼火的激烈争端'时有发生。
那些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都行不通:没有国际法规,也没有行业协会定过规矩——有记载的唯一正式捕鲸法典是一道1695年的荷兰法令,却没留下任何痕迹。可船长们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世界:几个结亲的母港('更像一个大家庭,而非公民社群')、船与船在海上相遇时的仪式性会面、共享的避风港。流言和名声是可以动用的制裁手段;问题只是这些制裁该维护什么样的规则。
换别人会怎么做
定一条放之四海皆准的捕获规则——占有者定归属、或杀人者所有、或最先追捕者所有——并靠法院或行业法典来执行。每条都行不通:占有者定归属会奖励那些躲在后面、白捡猎获的秃鹫;杀人者所有含糊不清,还毁掉了打捞沉没尸体的动力;最先追捕者会诱使过早放船下水,还可能把一条鲸锁给最没能力捕获它的那队人。而一条通用规则必须适配每一种鲸——可不同物种的经济账各不相同。
他们看到了什么
一条财产规则是一项成本计算,不是一种道德选择:它该奖励什么,取决于猎物的习性——它怎么挣扎、会不会沉、成不成群。换了鲸,有效的法律也跟着变。
那一手
浮现出来的规范是一份菜单,不是一部法典,每道菜都配着对应的猎物。格陵兰的英国露脊鲸船用快鱼-脱钩规则:只要你的绳还拴着它,这条鲸就是你的,一旦绳子挣断,它就归任何人。美国抹香鲸船改用铁镖不离扭规则:只要领头人仍在紧追,第一支扎进鲸体的鱼叉就定下归属,管你有没有绳子;一条插着旗杆标明归属的浮标(waif)把鲸占住,船员照旧去追剩下的鲸群。在加拉帕戈斯,一条系着浮锚的鲸,在系浮锚的船和最终捕获它的船之间对半平分;在科德角,一条被爆破鱼叉打死、沉下去又冲上岸的长须鲸归打死它的猎人所有,岸边捡到的人只拿一笔小额打捞费。
为什么管用
每条规范都把猎物的习性配给捕猎需要的激励。露脊鲸又慢又温顺,被拴住的鲸很少挣脱,于是界限分明的快鱼规则以极低成本奖励了第一投叉者。抹香鲸更快、潜得更深、拼死反抗、成群游动:绳子会断,所以归属必须超出绳子的范围——铁镖不离扭加紧追条款——又因为一群鲸必须赶在散开前杀光,浮标让一队人先杀许多头、回头再收。由于每个不可或缺的岗位——首发、终捕、岸边捡拾——都分到了酬劳,无谓损失被压到最低;凡习性允许之处规则都界限分明,交易成本也被压到最低。执法零成本:一群在海上相遇、在家里通婚的紧密船长圈子,用流言和排斥的威胁互相管束。
值了多少
整整一个世纪的高海争夺,没有一场美国官司——当法院最终裁决时,它们都遵从了捕鲸人自己的规则
什么时候会失灵
这套规范立基于紧密抱团:随着行业衰落、船员不再指望还会重逢,争端就流进了法院——美国那五件高海案子全发生在1852到1862年间,正是裂缝开始出现的时候。当习性在同类内部也有差异时,界限分明的规则就会失灵,规则与标准之间的取舍重新现身(加拉帕戈斯的对半分,对科德角的'合理打捞费')。而且这套系统只管捕获,不管保护:里面没有任何一条约束那种最终拖垮整个行业的种群耗竭。
后来呢
在有关夺鲸纠纷的英美判例里,法官无一例外认定捕鲸人的惯例合理并为它们让步——这些规范'不是在模仿法律,而是在创造法律'。科德角长须鲸案 Ghen v. Rich(1881)至今还写进财产法教材,判决金额71.05美元,正如法官所说,当事人争的是'把是非定下来,而不是赌这笔钱'。埃尔利克森1989年的分析把这片渔场立为'无法治下的秩序'的典范案例。
资料来源
- [1]A Hypothesis of Wealth-Maximizing Norms: Evidence from the Whaling Industry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1989doi.org
- [2]Ghen v. Rich, 8 F. 159 (D. Mass. 1881)U.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 1881sites.oxy.edu